公告日期:2025-11-22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应当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投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担保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有关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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