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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