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能尽职履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的;
(二)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发表公司负面信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重大事项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九)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一)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四)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十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安全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监局要求公司
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成员由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组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共同组成问责委员会执行机构,在问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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