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6-021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和解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执行和解协议》之甲方
3、涉案金额:未执行到位工程款 11,600,190.32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前期已执行到位金额为 38,574,960.68 元,如公司后续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收回相应款项,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近日与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城投公司”或“乙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或“申请人”)及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绿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1)
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所欠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2024 年 7 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临潼城投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管委会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后公司、管委会及临潼城投公司均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
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潼城投公司及管委会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在自动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申请执行书》,已执行到位金额为 38,574,960.68 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
11,600,190.32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津民终
382 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向法
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30 日、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2025 年 1 月 21 日、2025 年 6
月 4 日 、 2025 年 9 月 16 日 、 2025 年 12 月 16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 2023-082、2024-044、2024-047、2024-059、2024-071、2024-084、2025-005、2025-047、2025-074、2025-100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现经各方平等自由协商,达成本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甲方: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乙方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前支付甲方 500,000 元,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前支付
甲方 5,550,095.16 元,于 2026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甲方 5,550,095.16 元;
2、若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笔款项(即 500,000 元),则甲方于收到款项后5 日内向天津三中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法定代表人姜团结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3、若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条全部款项,则甲方不再就(2023)津 03 民初128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津民终 382 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其他权利,本案纠纷就此了结,(2024)津 03 执 1584 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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