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
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
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
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并开展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权限为: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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