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募资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严格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适用本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
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并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情况;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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