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
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产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
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与他
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的开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内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应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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