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
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公司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产品生产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
要使用套期保值原材料的需要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计划生产经营规模总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以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九)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并开展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000 万元人民币。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
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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