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相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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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相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文化”或“ 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以及债务豁免事宜的证券监管机构关注函回复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62号)(以下简称“ 《关注函》”)。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关注函》中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查验,出具本核查意见(以下简称“ 本核查意见”)。
前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法
律评价;
(二)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
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上
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对外投资以及债务豁免涉及的各方以及上市公司提
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
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
有效,对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
机构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本核查意见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核
查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
(五)本核查意见仅供新文化本次对外投资以及债务豁免事宜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律师假设事项
为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假设如下:
公司对外投资以及债务豁免相关的各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核查 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 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 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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