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6 第 166 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6 第 166 号
致: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所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意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者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银邦股份、公司 指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37
本激励计划、本
次激励计划、本 指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次股权激励计划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本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限制性股票、第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二类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