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或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银邦股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额度
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在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期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投资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委托理财,不用于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五)实施方式
人负责具体实施。
(六)关联关系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购买理财产品投资与提供相应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理财资金的额度,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低于预期。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实施,投资理财的未来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在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做好资金计划,充分预留资金,谨慎确定投资期限,保障资金正常流动。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实际执行进行监督和审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于会计年度末对所有购买的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有利于保障股东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资金安全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适度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其投资收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此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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