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接待与沟通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与沟通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特定对象调研、一
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加强与其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本制度所称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未公开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相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相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工作,在本公司接受调研、
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 在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接待人员的素质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
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指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
缓进行特定对象现场接待活动,包括调研或采访等。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就公司的
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沟通和交流,沟通范围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可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