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长远健康发展的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适应,体现公司的价值取向和企业文化,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实现及健康、可持续发展;
(2)按绩取酬的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应与公司业绩和规模相符,并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保持其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3)绩效导向的原则,将绩效表现和薪酬挂钩,实现责任风险与收益对等的有效激励;
(4)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适应;
(5)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应与考核结果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强化工资与效益联动,公司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市场薪酬水平,统筹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员工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在当年度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确定。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若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
中国共产党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前置研究机构,听取、研究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薪酬方案,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计发原则以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为依据,根据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以及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并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增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按公司《董事津贴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薪酬范围。
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具体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均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实行津贴制,按公司《董事津贴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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