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A 座 19-21 层
19th-21st Floor, Tower A, KAIFA PLAZA, No. 7006, Ca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 TEL:86-755-82562030 传真 | FAX:86-755-82562030
www.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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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2)公司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打印件、扫描件,书面文件的签字及盖章均真实,所有复印件、打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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