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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9:05:41 股吧网页版
科恒股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1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法院传票,等待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4,589,805.56 元(暂计)。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2025 年 7 月,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就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湖南领湃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偿还货款 14,769,984.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7,807,000.00
元(暂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本次诉讼系湖南领湃以深圳浩能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深圳浩能和公司赔付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两起案件均系深圳浩能与湖南领湃签署的《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的履约纠纷。截至目前,两起案件均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鉴于两起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于近日收到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

二、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被告 1: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2: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2022 年 5 月 30 日,原告为购买电芯生产相关工序设备,与被告签订《双层高速涂布机
承揽合同》,向被告采购涂布机,合同金额 37,000,000 元,同时甲方就设备的工艺、技术指标、质量等要求,与乙方分别签订了《MES 技术要求》、《负极涂布机技术协议》、《通用技术要求》、《正极涂布机技术协议》,对设备系统的技术作出相关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支付设备款,被告陆续交付了相关设备,但在后续设备投产使用过程中被告的设备经常出现故障、软件系统失灵无法控制操作等问题,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调查发现:

一、被告交付产品严重不合格,对原告能耗和产能损失影响巨大,因此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 39,989,805.56 元,并重新交付合格设备。

二、被告交付产品中未经原告同意,随意更换产品品牌,产品偏离且随意减少产品配置,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 3,700,000 元,同时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增加或更换符合要求的配置或系统。

三、被告未经同意,自 2025 年 6 月初起擅自对原告设备进行锁机,导致设备无法投产
使用,对原告的生产和项目交付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损失。

四、又因被告 2 与被告 1 为全资母子公司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母公司若
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因交付不合格产品(具体为正极、负极产能涂布速度未达到技术协议、投标文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暂计 39,989,805.56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品牌、偷工减配等违约金暂计 3,700,000
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合格产品;

四、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锁机行为,且今后均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暂计为900,000 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如有)、保险保函费等;
六、请求判令被告 2 与被告 1 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暂共计 44,589,805.56 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
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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