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安全、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批,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
过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还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
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若确实需要对外担保时,须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参股公司。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不得超股比担保。同时公司禁止以下担保行为:
(一)为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二)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三)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互保。
在决定担保前,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被担保方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
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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