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麦
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
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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