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
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
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
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 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
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 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 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
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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