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1)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上市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 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 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三)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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