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秘书可指定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有关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若该等交易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达到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则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在 5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但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7、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叁拾万(300,000)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叁佰万(3,000,000)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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