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中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6、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管理中心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总裁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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