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相关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十)年度报告内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内幕信息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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