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进 一步加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民法典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 “《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其信用出具对外担保、以财产对外抵押、以动产或权利对外质押,向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指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三)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评估,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
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审慎作出决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3、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4、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5、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审批手续。
第六条 被担保人同时向包括公司在内的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当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本身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仟万(50,000,000)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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