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本外币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均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境内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实物交割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公司方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意,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汇率、利率等风险的关注,研究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操作申请或配合相关业务的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原则及政策、牵头建立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公司外汇汇率风险管理运作部门,负责政策的落实,套期保值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及情况分析报告;各经营单位负责报送风险敞口的滚动预算。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中心: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及操作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提出套期保值的申请,执行套期保值计划以及日常管理。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4、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投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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