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18 号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二路交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查明的事实,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立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立方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及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
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ST 立方及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ST 立方采用总额法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8,356,861.1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9.10%,虚增营业成本 218,356,861.1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47.76%;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38,481,192.2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38%,虚增营业成本 38,481,192.23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7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0.24%,虚增营业成本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1.92%。
二、*ST 立方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及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资金
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ST 立方及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符合《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1,369,807.67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0.99%,虚增营业成本 58,757,392.9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2.85%;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2,337,531.94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6.84%,虚增营业成本 216,453,332.32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37.9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297,857.29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3.76%,虚增营业成本 25,656,442.20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5.63%。
三、*ST 立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22 年,*ST 立方与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业务无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22 年,*ST 立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51,036,609.29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8.46%,虚增营业成本 50,526,218.56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8.86%,虚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33%。
综上,*ST 立方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ST 立方披露的 2021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79,726,668.8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0.09%,虚增营业成本 277,114,254.09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0.61%;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311,855,333.46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1.67%,虚
增营业成本 305,460,743.1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53.54%,虚增利润总额510,390.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 45,869,361.67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4.00%,虚增营业成本 45,227,946.5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27.55%。
*ST立方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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