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担任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兼任职务中年薪标准最高的一个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两个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专职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均不包含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第二章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以市场为导向,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三)薪酬和业绩考核合理挂钩,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四)具有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最终以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发放及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因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的,或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的调整: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盈利及行业水平或者管理范畴扩大而需要调整薪酬的情况下,基本薪酬不发生变化,增加绩效薪酬,以提高绩效薪酬在整体薪酬中的占比,使整体薪酬更有弹性,提高薪酬的绩效敏感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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