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蒋晓明、胡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蒋晓明、胡新执行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关键控制点“合同变更”设计和实施恰当的控制测试,未对该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个别项目暂估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充分考虑因客户情况变化导致长亮科技2022年末相关暂估收入与实际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也未关注到2024年1月公司实际结算金额较2023年末暂估数大幅减少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前瞻性调整系数大幅变动的合理性,对迁徙率计算关键参数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四、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部分无形资产摊销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五、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
对于审计已发现但未更正的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六、审计底稿记录不到位
个别项目收入细节测试和截止测试记录不到位,未在收入截止性测试底稿说明样本选取范围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蒋晓明、胡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