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决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六次专门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向全体独立董事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10月20日以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共3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共3人(其中受托独立董事0人),会议由独立董事赵一方女士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除 17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行权/解锁条件,公司需注销 81,300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 3,200 股限制性股票以外,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的 459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2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标,满足行权/解锁条件,可以全部行权/解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排(包括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未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1,600 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7 人;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089,240 份,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59 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届满,尚有 8,000 份股票期权
到期未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应由公司予以注销。
鉴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行权/解锁条件,公司应对 17 名股票期权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81,300 份股票期权、1 名限制性股票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200 股限制性股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注销/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共 3,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323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17,033.60
元;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 89,3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相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的依据、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第二个行权期届满日,尚有部分股票期权未行权,公司决定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5,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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