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度的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赵一方,女,1973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持有律师执业证书。1993 至 2010 年,先后担任北京大学出版社经理助理、北京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美国伍斯特理工学院国际办公室助理等职务。2011 年至今,先后担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MBA 教育中心学生/教学事务主管、社科学院心理系主任助理、五道口金融学院高级主管、经管学院全球证券市场研究院院长助理等职务。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与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5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其中,本人亲自出席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坚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大会
参加董事会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加董 次数
次数 事会会议
9 9 0 0 否 2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行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条款项下的特别职权的情形,即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形;未发生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未发生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2025 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核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202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内容。针对上述事项,各委员充分讨论达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此外,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定期报告、财务及业务问题在年度审计工作及每次召开审计委员会之前均进行了深度沟通,并提出相关建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并修订完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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