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价
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致同所”)前身是成立于
1981 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 12 月 22 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
截至 2025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44 名,注册会计
师 1,36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二)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暨
2024 年年度监事会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 2025年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由董事会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 2025 年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年度审计报酬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 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
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对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及策略、审计时间安排、审计人员安排、关键审计事项、风险判断、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4 月 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现场会议形式与负责
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与审计策略、执行审计时间安排、审计人员安排、关键审计事项、重要风险领域的识别和应对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 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
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 2025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致同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 2026年 4 月 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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