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
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审
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其决策程序的合法合
规性,履行交易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
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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