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管理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
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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