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
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
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在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管理重点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日常费用开支按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以下简
称“各子公司”)。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公司
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公司财务部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审,汇总上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为实施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提高经营效益,各子公司除应按年度编
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安排和实施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按月度预算给各子公司拨付资金。子公司账面超过预算的资金由公司统一调回。
第七条 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
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或各子公司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于投资和融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投资资金管理
第九条 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
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权限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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