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5239 号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Add: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er, No.36 North Third Ring Road 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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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测试”)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东华测试拟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指导意见》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本法律意见书明确的特定截至日期)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华测试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东华测试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东华测试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华测试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华测试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东华测试前身为靖江东华测试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3 月。
2004 年 2 月,经泰州市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2009 年 5 月,经江苏东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江苏东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6 月,
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2009 年 6 月 19 日,东华测试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取得了注册号为 3212820000028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000 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8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2〕1053 号《关于核准江苏东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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