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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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层 100013
关于 江苏 东华 测试 技 术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2 1 年 限制 性 股票 激励 计 划第 四 个 归属 期 归属 条件 未 成 就
并 作废部 分 已授予 但尚 未 归 属的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2026112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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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以及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所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 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 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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