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合法、客观、廉洁和保密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各级子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外聘审计机构或专业审计人员帮助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审计部主任,专职负责审计部工作,审计部主任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审计部主任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构指导;公司下属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包括各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细则和具体规范在内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七)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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