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
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必要情况下,可临时以通讯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开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其他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相关记录材料,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相关记录材料上签名;会议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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