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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18:06:03 股吧网页版
蒙草生态: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控中心为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依据本制度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控中心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控中心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的开展。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八条 内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内控中心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控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控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种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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