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我武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7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10,961,305.35 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二审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立
诉前调解案号为(2024)沪 0115 民诉前调 66428 号的通知。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2024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2024 年 9月 6 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4)沪0115 民初 81712
号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原告为公司,被告为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杜庆、李建武、王馨羚、唐浩夫。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
2024 年 9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4)。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的通知,一审法院已通知许敏与上海
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一审法院出具了案号为(2024)沪 0115 民初 81712 号
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61,305.35 元;
(二)被告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分别以 8,220,979.01 元为
基数,自 2017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以2,740,326.34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6,858 元,公告费 800 元,由被告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6)沪 74 民终 730 号的立案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1、二审的立案时间:2026 年 4 月 8 日
2、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 611 号)
3、二审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杜庆
原审被告一: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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