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
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
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
定。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
应薪酬标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构成:
(一)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含子公司)所属的岗位、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
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也不承担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任何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三)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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