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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38:41 股吧网页版
炬华科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对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证券部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
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证券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证券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主要包括:

(一)重要会议事项:

1、拟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4、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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