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述投资不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设立、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情形。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审慎、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四)交易的成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