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5
湖南优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
之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炬路律政服务大楼 2101-2106 房
电话:0731-82191928
湖南优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之法律意见书
(2021)优驰 6 号
致: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湖南优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
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说明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除此之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法律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引用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核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天翔环境破产重整情况
债权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嘉豪物资”)以天翔环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对天翔环境重整。2020 年 12 月 14日,成都中院作出(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豪物资对天翔环境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0 年 12 月 25 日,成都中院作出(2020)川 01 破 25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天翔环境管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陈建宏为负责人。
天翔环境制作并向债权人会议和成都中院提交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对于《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内容,天翔环境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公告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天翔环境现有总股本 436,999,190 股,重整计划将以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25.5027420302541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114,467,761 股。转增完成后,天翔环境的总股本将增至 1,551,466,951 股。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出资人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约6.51 亿股用于清偿债务,剩余约 4.64 亿股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拟以不低于 1.49 元/股的价格引入重整投资人,股票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提高天翔环境的经营能力。
二、股票价格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的基本原理是指上市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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