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5
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的委托,指派本所向永正律师、陈果律师出席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已发生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人基本信息、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交易系统投票时间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公司发布的《通知》和《更正公告》对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5:00,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 188 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具体规则为: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现场查验,并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
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2 人,代表股份 170,371,06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98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9,878,58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58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10,492,47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2.40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10,492,47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10,492,47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2.40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天翔环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及授权已经过见证律师的核查验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已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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