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管理的部门)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订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者变更。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是证券投资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订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事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订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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