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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6 16:38:20 股吧网页版
ST网力: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16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ST网力 公告编号:2021-117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警视达”)及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视讯”)向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金保理”)合计 1 亿元,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款项提供对外担保。经公司自查,上述对外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必要的审议程序。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资金
占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2)。

二、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方网力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传票及两份《民事起
诉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64700 号、(2021)京 0108 民初 64701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两案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海金保理关于对北京警视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光(东方网力前实际控制人)

2、案件基本情况

海金保理与北京警视达于 2018 年 12 月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
HJBL2018040-01(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以北京警视达总计 64,877,120.00 元的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融资金额总计 5,000.00 万元人民币,
年利率为 8%,融资期限为自首次放款后一年,即 2019 年 12 月 27 日到期。同时
海金保理与东方网力、刘光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由于保理合同期限已到期,北京警视达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同时东方网力亦未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海金保理合法权益,海金保理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保理融资本金 5,00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400.0
0 万元,被告二、被告三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 5,000.00 万元为基数,年利率 24%为标准,
自 2019 年 12月 27 日(含当日)起至全部保理融资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为 22,126,027.40 元,被告二、被告三对此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二)公司与海金保理关于对北京联合视讯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光(东方网力前实际控制人)

2、案件基本情况

海金保理与北京联合视讯于 2018 年 12 月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
号 HJBL2018042-01(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以北京联合视讯总计 64,725,758.00 元的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融资金额总计 5,000.00 万元人
民币,年利率为 8%,融资期限为自首次放款后一年,即 2019 年 12 月 27 日到期。
同时海金保理与东方网力、刘光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由于保理合同期限已到期,北京联合视讯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同时东方网力亦未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海金保理合法权益,海金保理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保理融资本金 5,00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400.0
0 万元,被告二、被告三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 5,000.00 万元为基数,年利率 24%为标准,
自 2019 年 12月 27 日(含当日)起至全部保理融资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为 22,126,027.40 元,被告二、被告三对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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