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网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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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1-13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曾弟东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曾弟东先生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本次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曾弟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邵世凤、李剑秋、孙廷武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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