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十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明确职责流程,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债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投资、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持有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聚焦主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风险可控,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投资项目应全面深入分析,制定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均应先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报公司决策层,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经过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再依据决策权限,通过相应程序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投资项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对公司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办理投资及交割手续,编制项目结案报告及资料归档等。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和持续跟踪工作,由公司选派的人员及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直至项目退出或处置。
第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就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还应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含投资建议书、尽调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尽调报告、法律尽调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由公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公司可以在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认可前提下,指定下属单位(或部门)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办理项目落地所需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控内审部负责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及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一)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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