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由 11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及各专委会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 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七条 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视需求征求董事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10 日将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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