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
保行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以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未经本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们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或者出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一)、(二)、(五)、(六)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